《电子科技》
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国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国家助学金的规划和政策,审核国家助学金评选结果,监督并检查国家助学金的工作开展情况。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并定期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国家助学金工作报告。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档次分为每年2000元/人、3000元/人、4000元/人。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初由资助中心拟定评审通知,学院作好相应宣传、申请、初评工作,确保资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开始,学生根据本办法向学院提出申请,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及家庭经济状况,提供家庭贫困证明,并递交《电子科技大学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评审工作由资助中心统一安排,各学院组织初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具体负责。
第九条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的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资助中心。
第十条资助中心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在校园内公示3天,如无异议则将评审结果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后提交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各学院应深入开展励志教育和感恩教育,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并积极引导受助学生合理使用助学金,确保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学生须如实提交申报材料,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或降级发放,直至回收已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对于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学生,应终止对其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学生如有弄虚作假或铺张浪费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下一学年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并收回或停止发放其当年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获得助学金的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营造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良好校园氛围。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获得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积极参与校内外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主管机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国家助学金额度可根据国家政策做出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 辑:罗 淳
审 核:王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