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
原标题: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判决结果: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均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25日,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股份”)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件专利申请权权属诉讼(案号分别为:(2020)苏05民初158号、(2020)苏05民初159号、(2020)苏05民初160号和(2020)苏05民初192号),将公司及李刚、唐行明、梅嘉欣、邵成龙、张敏列为被告,主张确认公司所有的申请号为“2.X”、“2.4”、“2.8”及“2.7”的发明专利申请为唐行明的职务发明,主张上述专利申请权归属于歌尔股份。
2020年3月19日,原告歌尔股份再次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件专利权属诉讼(案号为:(2020)苏05民初368号),将公司及唐行明、梅嘉欣、张敏列为被告,主张确认公司所有的申请号为“2.2”的实用新型专利(12月权属诉讼项下“2.8”号发明专利的同技术实用新型专利)为唐行明的职务发明,主张上述专利归属于歌尔股份。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诉讼、仲裁及其他事项情况”之“(三)其他未决诉讼”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第三节特别风险提示”之“一、发行人涉及专利诉讼的基本情况与进展”之“(二)专利权属纠纷的基本情况与进展”中披露。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5份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0)苏05民初158号、(2020)苏05民初159号、(2020)苏05民初160号和(2020)苏05民初192号、(2020)苏05民初368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2020)苏05民初158号:
驳回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2、(2020)苏05民初159号:
驳回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3、(2020)苏05民初160号
驳回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4、(2020)苏05民初192号
驳回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5、(2020)苏05民初368号
驳回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均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诉讼请求。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